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04 |
3 基本规定 3.0.1 在详细规划阶段应结合用地情况、明确低碳生态规划的相关指标,指导后续阶段的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 3.0.2 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执行规划阶段制定的规划指标,落实相关建筑指标,实现预定的绿色建筑目标. 3.0.3 绿色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并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 3.0.4 绿色设计应综合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布局、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3.0.5 绿色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在设计过程中,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燃气、电气与智能化、室内设计、景观、经济等各专业应协同工作.
4 指标体系 4.1 一般规定 4.1.1 详细规划阶段的低碳生态规划,应通过空间规划、交通组织、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等四个方面的关键性指标进行表征和控制.建筑设计阶段的绿色设计,应通过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景观、装修等七个方面的关键性指标进行表征和控制. 4.1.2 各指标的计算方法、取值与适用范围应符合附录A中表A.0.1与表A.0.2的规定. 4.2 详细规划阶段低碳生态设计指标体系 4.2.1 详细规划阶段的低碳生态规划应制定表4.2.2的指标. 4.2.2 详细规划阶段低碳生态设计的关键性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要求. 表4.2.2 详细规划阶段低碳生态设计指标表 指标 编号 分类 指标内容 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推荐值 备注 P1 空间规划 地块尺度(m) 指由城市支路围合的地块长宽尺寸范围. 150m~250m 主要适用于新城,中心城和旧城参照此标准执行 P2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m2/人) 1)指的是居住区居住用地面积与所容纳居住人口的比值. 2)居住(区)用地的面积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四项用地. 3)居住区人口按每户3.2人计算. 适用于新城、中心城和旧城的居住类项目 P3 地下建筑容积率 地下总建筑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高层≥0.5, 多层≥0.3 适用于新城、中心城和旧城的各类项目,受地质状况、基础形式、市政基础设施等因素影响不具备地下空间利用条件的除外 P4 公共设施可达性(m) 1)公共设施可达性指的是满足建筑出入口与6种以上社区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步行距离. 2)社区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幼儿园、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商业、邮政所、银行营业点、社区服务中心、体育健身设施等. ≤500m 适用于新城、中心城和旧城的居住类项目 P5 城市开放空间可达性(m) 1)规划区域建筑主要出入口与周边城市开放空间(小区级公园除外)的步行距离. 2)城市开放空间指的是城市中完全或基本没有人工建、构筑物覆盖的地面和水域,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等. ≤500m 适用于新城、中心城和旧城的各类项目 P6 轨道站点1km范围内工作岗位数量与流量之比(%) 轨道站点1km范围内可提供工作岗位数量与站点设计日平均单向输送人员流量的比值. ≥10% 适用于新城、中心城和旧城的各类项目 P7 无障碍住房(客房)比例(%) 1)项目中满足无障碍住房设计标准的无障碍住房户数(客房数)占项目总户数(客房数)的比例. 2)无障碍住房指的是出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厨房和卫生间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的空间尺度方便行动障碍者安全移动的住房. 3)无障碍客房指的是出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的空间尺度方便行动障碍者安全移动的客房. 居住区≥2%,旅馆≥1%. 适用于新城、中心城和旧城的居住类项目 P8 交通 组织 公交站点覆盖率(%) 建筑主要出入口与公交站点步行距离小于500m的用地面积与区域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100% 适用于新城、中心城和旧城的各类项目 P9 地面停车比例(%) 项目室外停车数量占项目总停车量的比例. 住宅≤10%,高档公寓和别墅≤7.5%.公共建筑根据项目及场地特点提出要求. 适用于新城、中心城和旧城的各类项目 P10 资源利用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1)公共建筑:指的是公共建筑内由于各种活动而产生的能耗(不包含城市市政供热采暖),包括空调、照明、插座、电梯、炊事、各种服务设施以及特殊功能设备的能耗.单位:kWh/m2・a. 2)居住建筑:指的是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在计算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采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W/m2. 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适用于新城、中心城和旧城的各类项目. 大型 指的是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 P11 可再生能源贡献率(%) 项目全年采用可再生能源节约的常规能源消耗量占该项目全年总能源消耗量的比率. 可再生能源贡献率 (4.2.2C1) (4.2.2C2) 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等非化石能源. 住宅建筑≥6% 办公建筑≥2% 旅馆、酒店建筑≥10% 适用于新城、中心城的住宅、办公、旅馆和酒店类项目,旧城同类项目参照此标准执行 P12 平均日用水定额 项目平均日用水量指标. 住宅平均日用水量≤110L/人.d,其它建筑用水按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要求取低值 适用于新城、中心城和旧城的各类项目 P13 雨水径流外排量 场地内由降雨产生的需要外排至城市市政雨水管网或自然水体的径流量. 开发后场地雨水的外排量小于等于开发前场地雨水的外排量. 适用于新城、中心城和旧城的各类项目 P14 下凹式绿地率(%) 1)场地内下凹式绿地面积占总绿地面积(不包括覆土小于1.5m的地下空间上方的绿地)的百分比. 2)下凹式绿地是指低于周围道路或地面5cm~10cm的绿地.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与周围地面高差最大不应超过20cm. 3)下凹式绿地的做法包括树池、雨水花园、植草沟、花塘、干塘、湿塘等. ≥50% 适用于新城、中心城和旧城的各类项目 P15 透水铺装率(%) 1)区域内采用透水地面铺装的面积与该区域硬化地面面积(包括各种道路、广场、停车场,不包括消防通道及覆土小于1.5米的地下空间上方的地面)的百分比. 2)透水铺装包括镂空面积大于等于40%的镂空铺地(如植草砖)以及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透水砖. 3)透水铺装的基层做法需满足《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相关要求. ≥50% 适用于新城、中心城和旧城的各类项目 P16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 实现分类收集部分生活垃圾数量占区域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住户与目标区域总住户的比值. ≥90% 适用于新城、中心城和旧城的各类项目 P17 生态 环境 绿地率(%) 1)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C3) 2)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应符合新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适用于新城、中心城和旧城的各类项目 P18 屋顶绿化率(%) 绿化屋顶面积占可绿化屋顶面积的比例. 根据地方气候特点等合理设置 适用于新城、中心城和旧城的公共建筑类项目 P19 植林地比例(%) 1)指用地内植林地面积与绿化用地面积的比值. 2)植林地指的是指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内种植乔木的用地,植林地面积按照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公共绿地(G1)植林地比例≥25%,防护绿地(G2)植林地比例≥60%,其它建设用地植林地比例≥40%. 适用于新城的各类项目,中心城和旧城参照此标准执行 P20 本地植物指数 1) 指项目规划区域内全部植物种类中本地种类所占比例. 2) 本地植物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4.2.2-4) 式中: P3 ――本地植物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