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9-07 |
一、办理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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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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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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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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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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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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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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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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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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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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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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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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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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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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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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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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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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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排污许可证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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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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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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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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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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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单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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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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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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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说明 -
10 - 附件1 -
11 - 附件2 -
12 - 附件3: -
33 -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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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实施机构 临沂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三)审批对象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四)受理地点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受理窗口(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 3.《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通过,2000年4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7日通过)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1月6日通过)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办理条件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1、不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不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5、申请的排放浓度限值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申请的排放量限值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6、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7、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1份原件),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自行监测方案(1份原件);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1份原件);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1份原件);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复印件);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1份原件);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1份原件);
8、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1份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公共网络平台可提供相关查询和网上申请. 窗口咨询地址: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9―7206190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二)申请
1、在线申请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通过平台印制书面申请材料.
2、接收 窗口接收: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三楼市环保局窗口.
3、登记 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市环保局总量办台账.
4、编号 在窗口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5.出具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时领取.
(三)受理 1.审核: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同时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2.补正材料:受理人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改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同时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四)审查 受理后,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市环保局可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并写出勘察意见;
核发人员通过国家排污许可核发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
(五)决定 主管领导通过对申请材料审核,签署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核发人员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临沂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