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07-04

(一)破坏计量器具计量性能;

(二)制造、销售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使用残次或者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零配件、软件、装置组装、改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三)制造、销售、进口、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四)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借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型式批准(定级鉴定)、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相关证书;

(五)违反规定制造、销售、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六)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与计量活动有关的行为.

第四章 计量结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鼓励科技计量)国家鼓励通过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等科技手段获取计量数据,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并科学应用计量结果. 第三十条(一般性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和其他向社会出具计量结果的单位应当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对计量结果的产生过程进行计量控制,确保出具的计量结果准确可靠和可追溯性,并对出具的计量结果负责,保证诚信计量.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计量要求)经营者应当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以计量器具确定的量值作为贸易结算依据. 对可复现量值的商品,商品交易场所的主办者应当在商品交易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复验用计量器具. 第三十二条(商品量或服务量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保证生产、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计量准确.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短缺量不得大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值.没有国家规定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短缺量大于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允许值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补足短缺量、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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