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7-04

5*8小时技术支持服务;

2小时电话响应,第二个工作日现场服务;

故障报修后两个工作日解决问题,否则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机,免费送货到中央单位指定的地点;

故障硬盘(如果有)不返还维修(硬盘故障后,免费更换新的硬盘,原盘由用户保留). (3)当货物发生非人为因素严重故障时,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当免费在5日内将补充或者更换的货物运抵发生故障的货物所在地,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负担. (4)如因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和损坏的货物硬件或软件,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 , 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承担. (5)安装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投标货物生产厂家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

所有的替代零配件必须是新的未使用和未经修复的.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升级方案. (6)如果由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更换、修理和续补设备,而造成设备不得不停止使用,质保期应依照停止使用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甲方及采购人造成损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负责赔偿. 3.合同质保期届满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保证继续为采购人提供货物维修服务,采购人应按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提供的优惠价格向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按不高于本项目选配件、耗材的投标价格向采购人提供配品配件及耗材. 4.乙方必须设立总协调人,全权负责甲方和各采购人对其中标产品的有关咨询、查询、签订和执行合同、履行售后服务承诺和接受投诉等事务. 5.乙方对供货服务商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变动供货服务商,应事先报甲方审核同意. 第八条 货款的支付 1.合同付款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与采购人直接结算.合同货物验收合格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凭借付款申请、验收单(复印件)、发票、开户行及账号等付款资料向采购人提出申请.采购人在收到乙方或供货服务商递交的合格付款申请资料后15日内支付全部合同款. 2.如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根据合同规定有责任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采购人在书面通知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后,有权从合同款中进行相应扣除.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2018年第三季度税务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入围)公开招标项目第4包协议》时应向甲方提交相当于合同金额2%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柒拾元整(?18,570.00). 2.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结束,3年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 3.乙方及供货服务商所提供服务,若达不到服务承诺,按每违反一次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1%),累计满五次,甲方有权通知采购人终止合同. 4. 如乙方及供货服务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 5. 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日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第十条 补救措施和索赔 1.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提出索赔. 2.供货验收与质保期内,如果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人提出索赔,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同意由于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实际直接损失及由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原因造成的第三方对甲方及采购人的索赔.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由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原因造成的第三方对甲方及采购人的索赔之外的间接损失. (2)甲方及采购人有权在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产品和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及采购人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及采购人自己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甲方及采购人有权向乙方或供货服务商索赔且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7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负担.同时,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在约定的质保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接受.如果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在供货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因破产、法律实体消亡等原因无力或无法继续履约或承担赔偿责任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及产品原厂商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履约延误 1.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按照甲方或采购人规定时间提供产品和服务. 2.如乙方或供货服务商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误期赔偿费按合同金额的0.5%计收,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5%,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乙方或供货服务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 4.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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