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04
附件2 服务指南编号:26003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年4月 实施日期:2018年4月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九)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用水供应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五)《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局长令第182号)第五条.

四、受理机构

1、湛江辖区由原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审批窗口 受理

2、茂名辖区由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海关窗口或原茂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水东港办事处 行政审批窗口 受理.

五、决定机构

1、湛江辖区由原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

2、茂名辖区由原茂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与卫生检疫监管科决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配置.

(五)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原件1份,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5.其他材料原件1份: 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

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

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等.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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