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07-04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

五、三十

一、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二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景观灯光设施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影响交通或者消防通道畅通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保持整洁、完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

不得影响交通或者消防通道畅通.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措施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

五、三十

一、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二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红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或者拆除.不履行的,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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