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七)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的. 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职业卫生专家组. 十
五、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十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