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04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应具有合理的规模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2.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8个班的幼儿园;

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12-15个班的幼儿园.

(二)规模 1.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宜超过15个班. 2.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 25人;

中班(4-5岁) 30人;

大班(5-6岁) 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 ,每班20人;

亲子班(1-2岁),每班1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三)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3.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幼儿园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4.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 5.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6.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纳入城市系统的污水排放管道.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燃气、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z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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