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04 |
电话:59123750-266 1.3.5传真:58345168 1.3.6 E-mail:[email protected] 1.4 供应商资格 1.4.1投标人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4.2资质要求: (1)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贰级(含)以上资质;
(2)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古建维修上岗证书;
(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1.4.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4.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4.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修改、补充、解释文件;
2.1.2有关技术规范及资料. 2.1.3本次招标的竞争性磋商办法. 2.2 供应商应当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和图纸,如果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将有可能被拒绝,责任由供应商负责. 2.2.1只有通过合法程序从采购单位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单位,方可作为本次招标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凡是获得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保密. 2.2.2供应商应当认真检查其收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完整,如有任何缺陷、重复或不清楚之处,供应商必须立即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使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纠正.如供应商未严格履行上述工作义务,由此造成的投标差错以及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效力的丧失或被拒绝等,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解释和答疑 2.3.1 供应商在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后,供应商应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如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不足以令供应商妥善地完成投标工作和完成招标工程之处,需要采购单位解释和答疑,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文件,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安排答疑. 2.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或答疑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均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合格供应商.补充或答疑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同等效力. 2.4投标费用: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无论成交与否,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招标原则及投标报价 3.1 招标原则 3.1.1本工程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已具备招标条件,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 3.1.2 本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3.2招标内容:老舍纪念馆修缮工程房屋修缮采购项目 本次招标范围为:老舍纪念馆后院配房北展厅、西库房、南附属用房修缮工程. 3.3 工程质量、工期、项目总包的基本要求 3.3.1 质量要求:合格 3.3.2 采购单位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3.3.2.1如成交供应商的成交工期少于采购单位要求工期,以成交工期为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视同其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了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总包责任,不得转包. 3.4 投标报价 3.4.1 投标控制价为1626700元,投标报价超出控制价为废标.供应商应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市场生产要素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实力、供应商为本工程准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本工程的成本水平,做出竞争性报价,此报价为最终报价,一次性包死,不做调整.本项目提倡有效合理竞争,本项目的招标控制金额已经财政部门的评审中心严格评审,若出现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控制价的6%(不含)由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质疑,竞争性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低于成本价. 3.4.2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施工方法应能够满足工期、质量要求.投标报价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施工方法报价,并在成交后不得因调整施工方法而调整结算价. 3.4.3措施费:措施费在投标价内,但投标报价时需单独列出,结算时不再调整.其内容应包括供应商为优质按期完成本招标工程采取的技术措施所发生投标价以外的费用.其中包括: 3.4.3.1 成交供应商作为本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负责施工期内的工程建设的整体协调和管理工作. 3.4.3.2 施工期内,施工场区由成交供应商管理. 3.4.3.3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设计图纸及有关施工资料,合理安排施工临时设施,以保证施工进度的要求.供应商认为实际发生的临时设施费超过定额规定的部分费用列入措施费.成交供应商在施工期内根据需要所发生的材料倒运、临时设施的建设、拆除及复建,采购单位不再另外支付任何费用. 3.4.3.4 供应商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预计正常施工受到第三方干扰所需费用. 3.4.3.5 成交供应商须负责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工作,在工程竣工后60天内,按采购单位要求制作和提供工程竣工档案三套,并协助完成申报.费用列入措施费.费用内包括对建筑材料、构件检验等. 3.4.3.6施工材料由国家法定认可单位抽检并确认后方可进场,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3.4.3.7供应商认为必须发生的其它费用. 3.4.3.8以上费用应在措施费内分项列出. 3.4.3.9供应商在施工期间保障安全施工的费用需单独报价并列出(含在投标总价中). 供应商必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施[2005]802号文件)补充的具体规定,并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报价. 3.4.4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为履行合同所需的任何项目,除竞争性磋商文件特殊说明外,如未在其投标报价和措施费中列项表明价款,有关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项目内. 3.4.5 本工程的水电费按相关规定计取,计入直接工程费,包括在投标报价内. 3.4.6 成交供应商施工产生的渣土外运及渣土消纳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内. 3.4.7以暂估价形式计入报价的部分工程(如果有)仅在汇总时计入,不计取税金及各种费用,不参与磋商时基准价的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