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04 |
第六章 服务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一)应制定非法入侵、暴力伤害等案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值勤方案、应急预案应由保安服务提供者和校园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交接班要求.
(一)保安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按规定的时间交接班.因故不能值勤的,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二)接班人员做好上岗准备,按规定着装,配带装备、携带值勤用品,准时接班.
(三)接班人员到达岗位后,交接时双方先行敬礼,然后边注意观察,边做交接班事宜.
(四)交班人员应告知本班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交待需要继续办理的事项.
(五)移交勤务登记本,双方签字备查.接班者未到或未办理交接班手续,当班者不能离开. 第十七条 请示报告要求.
(一)保安员遇到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具体、准确地向校园保卫部门、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二)对校园保卫部门、上级领导及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处置紧急情况的工作指示,应立即、坚决执行,执行结果应及时反馈,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勤务检查要求.
(一)驻勤单位保安组织负责人或指定的勤务检查人员、纠察队员,负责对保安员值勤情况进行检查.
(二)勤务检查应以保安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为主.
(三)对勤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应做好记录,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十九条 勤务记录要求.
(一)勤务记录由当班人员负责记录,主要记载上级指示、通知、交办的事项及值班期间发生和处理的问题.
(二)记录必须清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妥善保管并移交接班人员.
(三)勤务记录应定期归档,保存应不少于一年.
第七章 门卫服务 第二十条 基本要求. 上学、放学等出入人员较多期间,师生员工总人数100人以上的校园值勤人员不得少于
2 名保安员.
(二)2 名以上保安员值勤时,应明确负责人和任务分工.
(三)寄宿制校园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二十一条 服务内容. 查验来访人员和车辆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证件不符合的人员和车辆劝阻其入内.
(二)记录进出人员和车辆的信息,应包括来访人员的姓名、人数、证件类型及编号、事由、进、出时间,车辆型号、牌照号.
(三)对进出的人员和车辆,应查验证件.
(四)对携物进出人员和车辆,应查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证件与手续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紧急情况的处置.
(一)对来访人员证件和本人不一致的、拒不交验证件、证明的人员,应禁止其入内.发生纠纷时,及时向校园保卫部门报告,请有关人员前来处理.
(二)对无手续和拒绝检查的应移交校园保卫部门处理.保安员不能对可疑人员进行搜身,应报告校园保卫部门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查有违禁物品人员和车辆,注意观察其神态表情,防止其弃物逃跑、突然驾车逃跑或持物行凶,同时要注意自身安全. 巡逻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基本要求. 根据校园的特点制定巡逻方案和应急预案,对重点部位、特定区域和目标进行的巡视检查、警戒,保护校园安全.
(二)根据校园内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巡逻区域、地段及所需装备的种类和数量,夜间巡逻应携带强光手电.
(三)根据巡逻区域的地形、地貌和要害部位、重点目标等情况,确定巡视检查、控制的路线、巡逻方式、巡逻重点、巡逻频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