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9-07-04 |
一、各公证机构应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学习培训,提高公证机构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意识,同时引导当事人积极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
二、各公证机构应建立健全当事人身份识别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在从事公证事务活动中,加强当事人身份识别,按《管理办法》要求,核对并填写《身份识别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以及当事人《大额交易报告表》(见附件3)和《可疑交易分析表》(见附件4),及时报送当事人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市)两级人民银行和司法局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协调会,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全市公证机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如遇突出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及南通市司法局反馈.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联系人:刘仁林,联系
电话:81599993;
南通市司法局联系人:郁兵,联系
电话:59002239. 附件:1.南通市公证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2.《身份识别信息登记表》 3.《大额交易报告表》 4.《可疑交易分析表》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南通市司法局 2018年6月13日 附件1 南通市公证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维护南通市公证机构正常执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机构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公证机构在开展以下事务时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办理各类公证业务事项.包括:合同;
继承;
涉及财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财产分割;
招标投标、拍卖;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司章程;
保全证据;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等. 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提存;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提供法律咨询. 第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身份识别制度,在办理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务时应核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当事人身份基本信息,填写《身份识别信息登记表》,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公证机构应当同时核对代理人身份,登记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对高风险业务,公证机构应重点进行身份识别,了解当事人公证的目的和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当事人的自然人和公证的实际受益人. 高风险业务主要指:(1)公证机构从事提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