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04 |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