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04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府办函〔2017〕260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已经七届第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清城区、清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表执收: 序号 项目类型 等级区分 计量单位 基建投资额标准 调整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按4%征收)

1 地下室 独立设置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3300 132

2 民用建筑 1-6层 (不设地下室)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1700 68 1-6层 (设地下室)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000 80 7层及以上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000 80

3 工业建筑 ---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1600 64

4 临时建筑 ---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900 36

5 围墙 --- 元/米(长度)

700 28

6 园林绿化工程 --- 元/平方米用地面积

500 20

7 市政道路工程 --- ---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

8 市政管线工程 常规工程 ---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 零星 工程 电力 元/米(长度)

700 28 其他 元/米(长度)

300 12 注:表中未包含的建设项目以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计收.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可予减免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三、今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按照《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清远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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