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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张剑飞 2013年2月28日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交存第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 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自建、代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七条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分类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调整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听证. 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管理机构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继续由管理机构代管.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房屋户室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决议;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账目管理单位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