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07-04 |
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十
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十
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 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将第十项修改为: 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十
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中的 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修改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十
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
八、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 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修改为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十
九、《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