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04 |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选址于厦门市翔安区火炬(翔安)产业区舫山西路与万家村路交叉口西北侧01地块,项目总用地面积为254697.795m2,总建筑面积352034.06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厂房及生产设施、动力中心、建筑服务系统、工艺服务系统、电气系统、环保设施、安全和消防设施以及生产服务与管理设施.根据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分两个阶段实施,其中第一阶段建设全部厂房及构建筑物设施,并安装设备形成2.5万片/月的生产能力;
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安装设备再形成2.5万片/月的生产能力.项目全部建成后形成12英寸、线宽55-28nm的集成电路芯片共5万片/月的生产能力. 该项目符合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翔安区分区规划等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必须认真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其对策建议,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源达标排放,实现总量控制指标.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同意你司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
1、本项目废水经处理后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纳入正常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执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322-2011)中的三级标准.废水中氟化物、总铜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2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即:BOD5≤250mg/L、CODCr≤400mg/L、SS≤350mg/L、氨氮≤35mg/L、总磷(以P计)≤3.0mg/L、氟化物≤20mg/L、总铜≤2.0mg/L. 本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 污水排放口应按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建设,安装自动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测流计量和监控的条件.若厂区外排污水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则项目不得投产运营. 核定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总排放量为428.66万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57.19吨/年,氨氮≤34.29吨/年;
氟化物(以F计)≤22吨/年、磷酸盐(以P计)≤7.9吨/年、总铜≤0.8吨/年.
2、根据《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三次修订,2011年),该项目所在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其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项目工艺废气中砷烷和磷烷参照执行《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第Ⅱ时段标准;
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NH3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
项目排放废气中的NOx、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乙酸、氯气、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厦门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5/323-2011)中的二级标准.即:锅炉烟气中SO2≤50mg/m
3、NOx≤200mg/m
3、颗粒物≤20mg/m3;
其他工艺废气砷烷≤1.0mg/m
3、磷烷≤1.0mg/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