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7-04
深盐环批[2016]80039号NO:

2016800042 深圳市华富圣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对《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20164403080039)号、河南鑫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华富圣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它附件的审查.

根据环评报告结论,深圳市华富圣丰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对环境影响可以接受,在项目建设地址、经营内容和规模等不发生改变且严格落实环评报告所提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在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海山路28号和亨城市广场一楼A-128建设,同时对该项目要求如下:

一、该项目总面积为1128平方米,从事中餐制售,设有7个炒炉、1个8头煲仔炉、2个矮仔炉.如有扩大规模、改变经营内容、改变建设地址须另行申报.

二、不准在厨房外从事烹调作业,不准在室外摆设餐台.

三、项目排放废水执行DB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三级排放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四、项目油烟废气须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达GB18483-2001标准后,通过专用管道高空排放.

五、排放噪声执行GB22337-2008的2类标准,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

六、项目经营产生的餐厨垃圾、潲水油及经隔油池处理后产生的含油废物,应妥善收集,并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集中处理.

七、项目竣工后须报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八、燃料须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电能等清洁能源.

九、环保申请过程中的瞒报、假报是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本批复文件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

一、若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田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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