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7-04 |
二、在达到国家教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课程安排应逐步完善并强化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的教学内容,配置相应的教学设施,其使用面积可适当增加;
对语言教室、书法教室等使用率较低的教室,可适当减少或合并;
亦可根据教育教学形势的发展,经主管部门批准增设本《标准》未列出的其他用房.
三、新建学校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按照相应的规划指标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并进行建设.对于难以按规划一次建成的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城市普通小学建设规模及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城市普通小学建设规模及生均建筑面积规划指标分别见表3-
1、表3-2. 表3-1 城市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