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04 |
(七)自觉执行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各项规定的承诺书.
(八)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提交资料均须经申请单位审核确认,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七条 登记备案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知识;
(二)具有法律、经济和技术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活动组织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能力;
(四)参加规定的江苏省、无锡市政府采购培训并且合格;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廉洁自律,自觉服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登记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取得本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项目负责人授权;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方面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熟悉所有政府采购方式的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
(五)最近三年内承担过相应品目的政府采购项目(提供采购文件范本及采购公告);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级监管部门定期集中对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备案.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条 市级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资格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备案,出具准予资格备案通知书并在 无锡市财政局 网站和 无锡市政府采购网 予以公布;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格备案,并说明理由: (1)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2)申请登记备案阶段,受到投诉或者举报,纪检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调查的;
(3)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
(三)、
(四)、
(六)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手续,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 执业要求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按照不相容职务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要求,科学设置相关内部机构,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操作规程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的岗位设置、职责分工、流程管理、风险控制、监督和制约机制应当明确,并落实到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中.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 拟制、内审、审定 的流程,制订并落实内部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明确采购文件编制中项目负责人、内审人和审定人职责.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时,代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在专职人员中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至财政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保持专职人员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备案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