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04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餐饮项目,面积为1900平方米,厨房主要设有炒炉12个、汤炉2个、蒸柜2个、煤炉6个.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油烟静电处理器处理后排放,废水经三级隔油隔渣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04年8月12日在现址建成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环听告〔2017〕105号),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既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书面的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停止上述餐饮项目的使用;
(二)罚款$20000元(贰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上述餐饮项目的使用.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