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4 |
(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变更;
(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四、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来源:2018年3月3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第4版
一、湖南省蓝山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村村民廖若云在未办理国土、环保、工商等手续的情况下,在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村租用土地86.44亩兴建选矿厂,从2006年年底持续非法选矿生产直至2017年4月.该厂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其中多个尾砂库无防渗措施,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渣致使所占用土地产生了污染,发生了质变.蓝山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对其违法排污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虽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但该厂始终未能完全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直到中央环保督查组督查后,县环保局才于2017年4月28日联合蓝山县新圩镇政府等部门,将该选矿厂强行关停并拆除生产设备及厂房.该厂虽被取缔,但厂内的废水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尾砂也未作进一步处置,存在持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危险,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被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多次调查核实后,于2017年10月19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环保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环境损害责任方廖若云选矿厂的废水、废渣进行处置,防止废水、废渣逸散,避免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污染;
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责任,责令相关人员尽快制定污水处理方案及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并监督相关责任人员依方案实施.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督促廖若云对被污染环境进行治理,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制定了《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非法选矿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并监督廖若云按处置方案实施.截至2017年12月6日,已恢复可利用土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完成总量约70%;
污泥池用地恢复面积约2500平方米,完成总量约25%;
已沉淀处理污水约600立方米(未中和),现厂区剩余污水量约15000立方米.至此,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 【典型意义】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对线索的研判、审查,发现了环保、国土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通过民行部门的督促履职、反渎部门的职务犯罪查办,将对行政单位的监督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互相渗透、促进,形成了检察监督合力.本案根植环保理念,关注和保护生态自然环境,对广大群众有着重要教育和宣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