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04 |
(一)耕地(稻田、鱼塘)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55700元/亩,青苗费2228元/亩;
合计57928元/亩;
(二)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7850元/亩;
(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44560元/亩;
(四)林地、园地、牧草地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3420元/亩;
(五)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1140元/亩;
(六)误工补助补偿标准为350元/亩.
(七)成片林(含经济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林业局最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进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障资金全部落实到市社保资金专户,由市社保局严格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到都匀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内容以都匀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本公告颁布之日后,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抢种的树木和农作物或抢建的房屋设施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征收主体:都匀市人民政府;
实施机关:都匀市国土资源局. 特此公告 都匀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