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07-04 |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其他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 谈判文件 8.谈判文件的组成 8.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部分)
第七章 谈判流程 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9. 偏离 9.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谈判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9.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谈判文件中用 拒绝 、 不接受 、 无效 、 不得 等文字规定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10.1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三个工作日.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0.2供应商应持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谈判文件. 10.3谈判开始之日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