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4 |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 1.加强患者登记报告.区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残联等单位要密切协作,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2.加强患者服务管理.要按照 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 的要求,建立医院社区一体化的服务模式.对有精神障碍的患者实施个案管理.个案管理团队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病防治人员、护士、全科医师和基层人员(居委会干部、村委会干部、民政机构工作人员、民警、社区康复协调员、志愿者等)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可引入心理治疗师、康复师和社会工作者. 积极推行 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 的服务模式.辖区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区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常见及轻型精神疾病的诊治工作.对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
患者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按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 双向转诊 配套政策,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宣传并引导患者在急性期及不稳定期到市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诊治.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增强 双向转诊 意识,提高精神疾病的病情评估及危险性评估能力.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 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机构工作人员、综治干部、网格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制定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对肇事肇祸和对社会造成公共危害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送二级以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强制医疗;
民政部门要为此类患者提供救治费用及其他保障措施. 3.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工作,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辖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精神障碍疾病患者可在市区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到外地转诊治疗的,医保报销比例按照参保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民政、卫生计生、财政、社保等部门要研究完善符合精神障碍诊疗特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贫困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要按照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将其纳入低保;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要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对家庭生活困难的精神残疾人要发放生活补贴,对重度精神疾病患者要给予生活补贴.严重精神疾病患者急性期可不受逐级转诊限制,在异地急诊住院的,按照我市医保政策规定,一周内向经办机构报备. 4.完善康复服务.要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建立完善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研究制定加快精神卫生康复服务发展的政策,完善精神卫生康复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 到2020年年底,各街道办事处要与涉及特殊人群的康复中心、日间医院、中途宿舍等建立联系,为病情稳定、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患者提供康复、劳动保障和临时住所等.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促进社区康复机构增点拓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