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04 |
(二)项目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施工扬尘对环境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三)建设单位(含爆破拆除工程的发包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费用支付计划.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五)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将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相关措施.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教育增加到企业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转岗前的文明施工安全作业培训中,使每个人都能认识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了解相关工作职责.
(八)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六条 环境保护牌 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外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扬尘防治管理 第七条 施工围挡与围闭
(一)施工围挡 1.除经负责施工安全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需围闭的工程外,其他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 2.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强度符合相关规定,并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当使用定型化组合围挡时,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0.3米的混凝土或砖砌的防溢水反梁. 3.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
其它路段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4.围挡破损应当及时修复,围挡上有污染物、非法广告、张贴物等应当及时清理以保持洁净.
(二)在建工程围闭 1.高出原地面向上施工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产设施工程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闭. 2.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当封闭严密、牢固,应保持整齐、洁净,封闭的高度保持在高出作业层1.5米以上. 第八条 车辆冲洗设施
(一)工地施工车辆出入口内应当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安排专人管理,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
(二)驶离工地的运输车辆的轮胎和车身外表应当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 第九条 工地硬底化
(一)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材料堆放区、临时办公、生活区等地面应硬底化;
施工区域48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超过48小时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