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4 |
(一)建设补贴 根据平价产品专营区的面积划分不同补贴档次,按照面积每100平方米补贴2万元为计算基数,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面积每递增100平方米,建设补贴则相应增加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上限设定为5万元.
(二)租金补贴 1.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根据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提供的房产租赁凭证,或税务部门核定的经营场所每月租金,按照平价产品专营区的面积,给予年度租金30%的资金补贴,并执行以下标准: (1)面积在50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年度补贴上限设定为5万元;
(2)面积在500―2000(不含)平方米的,年度补贴上限设定为10万元;
(3)面积在2000(含)平方米以上的,年度补贴上限设定为20万元. 药品平价商店 根据药品平价商店提供的房产租赁凭证,或税务部门核定的经营场所每月租金,按照药品平价商店的面积,给予年度租金15%的资金补贴,并执行以下标准: (1)面积在20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年度补贴上限设定为2万元;
(2)面积在200―500(不含)的,年度补贴上限设定为3万元;
(3)面积在500(含)平方米以上的,年度补贴上限设定为5万元;
利用自有场所设立和经营平价商店的,按上述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执行.
(三)考核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平价商店年度考核总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每家5万元资金奖励;
良好等次的,给予每家3万元资金奖励;
合格等次的,给予每家1万元资金奖励;
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奖励并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 第十二条 农副产品或药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按照政府价格调控有关规定或按协议约定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组织调运相关农副产品或药品投放市场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在价格异动平抑后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营的平价产品品种、数量以及调控价格与异动区域内市场平均零售价的价差等核定.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费用按规定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支出.征管费用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宣传、评审、监督、项目调研、系统开发、票据及报表印刷、专家论证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可视经济运行情况、价格调控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建设计划、造价成本等重新制定扶持项目和标准,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单位需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蔬菜大棚、冷藏设施或平价商店建设项目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蔬菜大棚种植、生产,保鲜冷藏,或经区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为平价商店的单位组织;
(二)生产经营的农副产品应以《广东省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公布的品种为主;
(三)已建立蔬菜大棚建设项目,并实现与区平价商店农超对接、产销对接或产销一体化运营的;
(四)冷藏设施建设项目或已建成的冷藏设施项目有承担政府应急冷藏农副产品任务,或为区平价商店提供农副产品物流配送服务或代存代储服务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程序,按《关于做好联动机制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函〔2012〕74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扶持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等建设用途,应当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