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04 |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深圳市聚同辉电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余额89600元并按照货款总数109600元的20%支付违约金21920元;
2、判令被告深圳市聚同辉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支出的前期律师服务费5500元并按照(89600元+21920元)*8%=8921.6元向原告计付后期律师服务费;
3、判令被告张鹏飞就上述第
一、二项诉讼请求与被告深圳市聚同辉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彭庆军就上述第
一、二项诉讼请求与被告深圳市聚同辉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东莞市科莱威亚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深圳市聚同辉电子有限公司、张鹏飞、彭庆军价值125941.6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额度的银行存款,并提供担保.根据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了被告深圳市聚同辉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丝印机四台,中港丝印钢烘版机一台,群诩烤箱一台,BEYOND压合机一台,DH-TZA全自动贴胶纸机一台,自动切割机一台,打孔机一台.以上设备查封期为贰年,由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损毁等.根据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了被告深圳市聚同辉电子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的000228856197账户,已冻结可用金额53.47元,额度冻结金额125941.6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根据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了被告彭庆军在交通银行的6222601310029862232账户内的存款余额20001.04元,以125941.6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20001.04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6日止.如被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须提供反担保;
如被告对本次查封有异议,须在五天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对本次查封或冻结没有异议. 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苏俏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见明、人民陪审员黄彩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3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排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