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04 |
(一)围绕团广东省委和广东省少工委的工作大局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少先队专业化建设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三)组织研究和探索少先队的文化建设与发展;
(四)开展调查研究,对全省少先队工作提出意见,向社会各方面宣传少年儿童教育及少先队工作的重要意义,就少年儿童问题积极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报告,起参谋和顾问作用.
(五)团结和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合作开展学会活动;
(六)组织国内外少年儿童工作者的学术交流;
(七) 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召开学术年会,交流学术成果;
编辑出版《少先队理论园地》、少先队工作教材等,介绍省内外、国内外少年儿童教育动态和少先队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加强少先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八)指导学会创办的各项为少年儿童服务的实体. 会员 广东省少先队工作学会由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组成. 下列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团体会员单位(席位制): 各地市(区)少先队工作学会;
广东省少先队工作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全国学会和广东省少先队工作学会科研实践基地. 第十条 除席位制的团体会员单位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从事与少年儿童教育有关的工作,自愿加入本学会,拥护本会章程,服从本会管理,愿意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工作或愿意与本会进行平等合作,按时交纳会费的相关单位和团体,提出申请或经过各级少工委、少先队工作学会的推荐,填写团体会员单位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道德品质好、热爱少年儿童事业、热爱少先队工作,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各界人士,自愿加入本会,承认学会章程,经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或本人直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递交研究成果,经理事会审核批准或经主管单位审核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凡建立少先队工作学会的市,该市少工委办公室负责人经报请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4)以本会会员名义参与少先队队内、队外的各项活动;
(5)本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权威;
撰写学术论文,提供科研成果;
与学会保持联系,积极反映情况;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会.会员若中断与学会联系一年以上的,即终止会籍.理事中断与学会秘书处书信联系半年以上的自动免去理事职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剥夺国家公民权利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或经学会秘书处报经主管单位批准,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少工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领导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