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04 |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会员和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及各项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 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变通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对本会的发展给予帮助和支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非退(离)休领导干部、如年龄超过70岁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少工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具体领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会长或主管单位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领导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少先队工作学会推选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和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学会的领导机构.参加学会领导工作的团省委负责人、省少工委负责人如有调动、其常务领导工作由新任领导同志担任.学会日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设省少工委办公室内)处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和社会资助;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管单位批准后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少工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