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04 |
1 A11 蒸馏仪 番禺局
1 A12 手持型化学气体探测器 天河局
1 A13 超微量核酸蛋白检测仪 南海局
1 A14 家电综合寿命试验装置 南海局
1 注:本项目共14个分包,投标人可对部分或全部分包进行投标,但同一分包不得分拆. 2.总体要求: 2.1 所有设备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90天内(原则上按90天计算;
个别分包要求少于或多于90天的,按实际要求计算),中标单位必须保证中标后能配送所有的设备到达用户单位指定地方,并安装调试完毕,且报价必须包括送货、安装、调试、运行、培训等,除此以外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2 付款方式: 2.2.1.预付款: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2.2.2.设备安装调试结束,提交全部报告材料,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可以正常运作)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5%. 2.2.3.保修期满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 2.3商务条款 商务条款按照以下方式统一执行;
如分包中有其他商务要求的条款规定,则参照分包的商务要求条款执行. 2.3.1设备要求 1).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交付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
②符合采购文件和响应承诺中买方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
③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 3).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 4).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 5).卖方应将关键主机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买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2.3.2安装与调试 1) .设备到货后,卖方于7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安装验收,经检验发现损坏或不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更改、拒收和索赔的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2).卖方应选派专业专职的工程师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设备,并在买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完成设备的性能测试直至达到本标书的技术指标.只有设备完全正常运转和买方确认后,设备的安装工作才能认为已全部完成.费用由卖方承担. 3).卖方必须将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 4).卖方为买方无偿培训3至5名的操作人员.在使用后,若生产商对该仪器有升级改进或其它技术改进,供应商应及时通知买方,由买方决定是否进行升级配置. 2.3.3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简称 质保期 )为一年,质保期内卖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质保期满后提供终身维修保养服务,并在详细报价表中明确维修的费用和优惠比例. 2).质保期内,如设备或零部件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保期和免费维修期相应顺延.如停用时间累计超过60天则质保期重新计算. 3).对买方的服务通知,卖方在接报后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处理完毕.若在48小时内仍未能有效解决,卖方须免费提供同档次的设备予买方临时使用.
三、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带 号标注的为不可偏离的重要技术参数,如不满足 号要求则导致投标无效;
带 号标注的为重要技术参数,如不满足将导致严重扣分.响应以上技术参数须附上相关资料、图片、实例等以示证明.] 分包号:A01 用户:江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