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04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 条例》)的规定,2015年7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5年5月27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15年 7月 2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日本驻华使馆、韩国驻华使馆以及欧洲联盟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以下称欧盟驻华代表团). 2015年 7月 2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驻华使馆、韩国驻华使馆以及欧盟驻华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日本公司JFE 钢铁株式会社、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住友商事株式会社、株式会社美达王,韩国公司株式会社POSCO,欧盟应诉企业捷克ArcelorMittal Ostrava a.s.、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有限公司、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法国有限公司,中国国内进口商广州日宝钢材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宝井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最终用户ABB(中国)有限公司、欧盟驻华代表团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产品型号划分. 由于被调查产品物理特征复杂,衡量指标较多,为了对价格以及成本进行公平比较,调查机关决定将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归入不同的组别进行调查.调查机关参考了国内外取向电工钢产业标准及国际标准,按照磁极化强度、铁损、厚度、宽度、形状、涂层这六个主要产品特征,划分了16位产品控制编码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分类.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5年 8月 25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倾销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反倾销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法定期限内,广州日宝钢材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宝井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的中国关联进口商日铁住金物产(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艺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宝钢集团公司、ABB(中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延期答卷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调查机关收到国外生产商调查问卷5份,国外出口商调查问卷7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9份,最终用户调查问卷5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2份.捷克ArcelorMittal Ostrava a.s.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问卷的说明》,未提交答卷. 针对部分国外生产商提交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2016年1月26日和2月4日,调查机关向部分外国生产商分别发放了补充问卷.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的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1)听证会 在规定时间内,JFE钢铁株式会社、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株式会社POSCO及相关国外出口商和国内进口商提出召开反倾销调查初裁前阶段听证会的申请.经审查,2015年11月30日调查机关向相关利害关系方回复了《关于同意召开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初裁前听证会的函》,决定召开本案初裁前听证会.2015年12月1日及15日,调查机关分别发布《关于召开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听证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听证会的进一步通知》,向利害关系方通知了听证会的相关事项. 2015年12月22日,调查机关召开听证会,就本案的产业损害和公共利益问题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本案国内申请人企业、欧盟驻华代表团、日本驻华大使馆、日本经济产业省、日本铁钢联盟、韩国驻华大使馆、韩国钢铁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电工钢分会、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及其关联公司、株式会社POSCO及其关联公司、ArcelorMittal Ostrava a.s.、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有限公司、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法国有限公司、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利害关系方参加了听证会.其中,国内申请人企业、欧盟驻华代表团、日本国驻华大使馆、日本经济产业省、日本铁钢联盟、韩国驻华大使馆、韩国钢铁协会、中国金属学会电工钢分会、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株式会社POSCO、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有限公司、蒂森克虏伯电工钢法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利害关系方代表在听证会上发言,并在会后规定时间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发言的书面材料. (2)接受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5年8月22日,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交了《对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的初步评论意见》. 2015年9月15日,日本驻华大使馆提交了《日本政府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的意见书》. 2015年12月25日,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提交了《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听证会后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书》. 2015年12月25日,株式会社POSCO提交了《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 2016年1月14日,国内申请企业提交了《申请人对应诉方产业损害抗辩意见的评论》. 2016年2月15日,JFE钢铁株式会社提交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 2016年2月29日,国内申请企业提交了《申请人对应诉方JFE产业损害抗辩意见的评论》. (3)会见有关利害关系方. 2015年7月30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韩国驻华使馆代表,听取其对本案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2015年7月30日,调查机关在中日钢铁对话小型双边会谈中,听取了日本政府及企业对本案的意见和关注. 2015年7月31日,调查机关在中韩钢铁对话小型双边会谈中,听取了韩国政府及企业对本案的意见和关注. 2015年12月21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韩国驻华大使馆和株式会社POSCO公司代表,听取其对本案的意见和关注. 5.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0日、1月26日至1月28日对国内申请企业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考察了被核查企业的生产现场,核对了企业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信息.2016年2月29日,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修正材料和相关证据. 6.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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