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04 |
若有证据表明其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的,应认定其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在核查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应依据购物凭证或者相关审计报告等逐一核实申请人对其的合法使用权,属租赁的还应追溯至出租方. 鉴定评审(含必要的整改情况确认)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规定作出鉴定评审结论,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附件三),并及时将鉴定评审情况录入监管系统.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至少一份鉴定评审报告及时交申请人存档. 许可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利用监管系统在30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充装许可证》(附件四)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 《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许可规则》的规定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的,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受理其换证申请. 换证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及本章的有关规定开展. 充装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持续改进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并在鉴定评审报告中作出专项意见:
(一)因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的;
(二)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被检出不合格的;
(三)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对于有证据表明其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转的,换证评审结论应当确定为 不符合条件 . 充装单位的单位名称、充装地址或者充装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办理许可变更.其中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充装地址的地名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变更或者增加充装地址、扩大充装范围的,应当按照本章关于申请充装许可的规定办理,且在获准变更前,不得超出原许可证批准的充装地址和充装许可范围从事充装活动.许可变更后,原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 日内书面报许可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充装单位的充装活动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授权负责气瓶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领《气瓶使用登记证》(附件五)后,方可在证书上载明的允许使用气瓶品种范围内使用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充装使用的气瓶进行登记建档,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品种、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每只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等方式对其登记的气瓶设置电子标签,并采用电子档案记录充装前后检查和瓶装气体销售信息.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省质监局公布的气瓶信息电子接口标准,定期将登记信息汇总到全省统一的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每只经登记的气瓶上标识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钢印的应直接采用),并在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可识别的使用登记标志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志,内容包括充装单位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不齐全或者不清晰的气瓶,不得充装、出站.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在气瓶制造厂定制已在气瓶瓶体(或护罩)压制充装单位标志凸码的专用气瓶.鼓励申请商标注册. 充装单位应当确保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充装单位对其所充装、销售的气体质量负责.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能确保充装质量安全可追溯的充装气体销售记录,并向气体使用者提供销售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