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9-10 |
1项目由来 随着清水县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生活垃圾量与日俱增,垃圾不经处理的乱堆乱放,对环境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严重阻碍了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发展,建设垃圾处理场所十分迫切. 由于农村生活垃圾构成复杂、经济价值低,且各乡镇距离较远,不宜采用城市中大规模的垃圾集中治理方案.为完善镇区基础设施服务功能,改善镇区环境状况,清水县计划建设17座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站,草川铺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站(以下简称 拟建项目 )即为其中一座. 2017年9月,拟建项目取得清水县规划局《关于清水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站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函》(清规函[2017]24号);
同年11月,取得清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清水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站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清国土资发[2017]268号). 2017年5月,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清水县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站建设项目(草川铺乡)可行性研究报告》,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10月以天发改环资[2017]455号文对该可研进行了批复,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11月以清发改[2017]262号文将该可研批复转发给清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拟建项目位于清水县草川铺川,主要建设2t/d热解焚烧炉一座及配套环保设施,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5万元,占总投资的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2018年11月,清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清水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站建设项目(草川铺乡)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派人进行了现场踏勘,收集了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资料,并进行了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在认真分析拟建项目特点和环境特点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本环境影响报告书. 1.2评价依据 1.2.1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2018年12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正),2016年11月7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改)》,2012年7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改施行);
(1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1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4)《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2.2部门规章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成[2000]120号;
(2)《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 发改能源[2005]2517号;
(3)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5]114号);
(4)《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
(6)《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2018年4月28日;
(8)《关于加强二f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23号,2010年10月19日;
(9)《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2016年10月22日;
(10)《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2011年4月19日. (11)《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34号);
(1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13)《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3]104号;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能源[2014]3003号. 1.2.3地方规章 (1)《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修正)》,2004年6月;
(2)《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3年9月;
(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政发[2015]103号);
(4)《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3年9月17日施行;
(5)《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甘政发[2015]103号,2015年12月30日实施;
(6)《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政发[2016]116号;
(7)《甘肃省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70号);
(8)《甘肃省水功能区划》(2012-2030)甘政函(2013)4号;
(9)《甘肃省生态功能区划》(甘肃省环境保护局,2004年10月23日);
(10)《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2]17号,2012年2月15日);
(1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2013年9月30日);
(12)《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7〕141号,2007年9月26日起施行);
(1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十三五 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30日);
(14)《甘肃省 十三五 能源发展规划》(甘政办发〔2017〕156号,2017年9月5日);
(15)《甘肃省工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228号,2018年5月15日);
(16)《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的通知》(天政发〔2016〕45号,2016年4月26日). (17)《关于印发的通知》天政办发(1997)132号;
(18)《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东西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通知》天政发(2007)110 号,2007年9月21日;
(19)《天水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4月;
(20)《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方案的通知》天政发(1996)24号;
(21)《清水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0)》. 1.2.4导则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2.3(2018);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