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05 |
二、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的构成 5.1磋商文件由下列四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
第四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5.2磋商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纸质磋商文件与电子介质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约定外,两者出现不一致时,以纸质磋商文件为准. 5.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磋商内容及要求等,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若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6.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提交至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
采购人将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后2天内进行回复. 6.2 采购人应在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前,向投标人进行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在供应商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前,采购人可以修改磋商文件.在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磋商文件的,应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6.4 磋商文件修改的内容将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7.要求 7.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对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8.语言及计量单位 8.1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8.2 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响应文件的组成
1、磋商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磋商保证金
5、偏离表
6、磋商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7、磋商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10.磋商保证金 10.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0.2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0.3磋商保证金应于磋商文件规定的保证金绑定截止时间前缴纳,投标无效. 10.4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将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0.5未中标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0.6保证金有效期同磋商有效期. 11.磋商有效期 11.1响应文件应自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并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其响应将被拒绝. 11.2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响应文件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响应,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 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 10条有关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2.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2.1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与响应文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一份,并分别在每一份响应文件上清楚注明 正本 或 副本 字样,响应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