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9-11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乐从分局 顺市监(乐)案公【2018】2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乐罚字〔2018〕207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单位 公司名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津龙贴纸厂 注册号 91440606MA4UQGF88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红桂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村工业南区24号之一 违法行为类型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规定.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规定.已构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锅炉数量只有一台,且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下列情节属于从轻处罚情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

(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8年12月4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4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乐罚字[2018]207号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津龙贴纸厂 营业执照号码: 91440606MA4UQGF88R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村工业南区24号之一 投资人:徐红桂 性别:男2018年9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8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村工业南区24号之一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津龙贴纸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超期未校验(检定)、锅炉日常运行记录未按规定填写、现场未能出示锅炉作业人员证,我局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顺监特令锅〔2018〕1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按规定做好锅炉日常使用状况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并于2018年9月6日前对安全附件进行检定或校验合格方可使用.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7日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村工业南区24号之一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津龙贴纸厂复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提供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证,但未能提供锅炉日常运行记录.当事人于2018年8月30日将锅炉安全阀、压力表送检,于2018年9月10日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经查,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

(一)2018年8月23日现场照片4张及2018年9月7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锅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现场情况;

(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锅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现场情况和我局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事实;

(三)当事人投资人徐红桂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四)当事人投资人徐红桂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锅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违法事实;

(五)证人杨**身份证复印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及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证人身份信息及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锅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现场情况;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顺监特令锅[2018]19号)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锅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违法行为发出责令改正的指令的事实;

(七)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津龙贴纸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事项信息;

(八)《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机热载体锅炉内部检验报告》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外部检验报告 》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上述1台锅炉的使用登记信息及检验信息;

(九)《压力表检定证书》及《安全阀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上述1台锅炉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检验信息;

(十)《锅炉日常安全检查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9月7日起按规定对其使用的锅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情况. 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规定.已构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锅炉数量只有一台,且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下列情节属于从轻处罚情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

(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受理机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区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详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或者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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