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7-05 |
1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表彰、奖励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贵港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贵港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科
8 联办机构 无9办理地点 贵港市江北大道301-375号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季)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5-4524528 监督电话 0775-4526005
12 设定依据 1.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志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地方志优秀成果评奖.
13 实施对象 1.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作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地方志机构,市直各委、办、局及中区直驻贵单位作出突出成绩、贡献的修志部门;
2.在市本级、县(市)区地方志机构和中区直贵单位修志部门(系统)工作满3年的修志人员(含仍在修志岗位上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16 行使内容 属地管理原则,贵港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表彰、奖励工作.
17 通办范围 无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无 承诺办结 时限 25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人力、物力、经费得到保证,工作进度较快,地方志工作成绩较突出的单位. 2.团结协作,为地方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 3.地方志人才队伍综合素质不断得到提高的单位. 4.认真贯彻上级政府和地方志机构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指示精神,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单位. 5.热爱地方志事业,在地方志工作岗位上做出较大成绩的个人. 6.对地方志工作提出重要建议或创新意见,推动工作开展并取得较大成绩的个人. 7.积极进行方志理论探索和研究,为促进本地区本部门地方志编纂经验交流和理论创新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 8.在读志用志、宣传和开发地方志书资源以及古籍旧志整理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个人. 9.申报地方志优秀成果评选的单位或个人,申报成果为正式出版的新编三级地方志书、年鉴及部门志、乡镇村志等地情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有关地方志编修的论文和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不含论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