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7-05 |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烤烟、花生、玉米、豆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或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措施,建立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完善防控机制,加大实时监测,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村民委员会、社区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禁烧秸秆的宣传工作,并加强重点管控,实行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三、县农业部门要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县农机局要指导督促农机手进行矮桩收割;
县农业局要积极支持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和企业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肥料、基料、燃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日常巡逻检查,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对违反本通告,在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发生火点的乡镇(街道)、村组及焚烧者,新闻媒体将予以曝光.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广大农户要积极宣传,相互监督,自觉遵守秸秆禁烧规定,积极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举报
电话:0735-4438119.
八、田间地头杂草、落叶、枯枝、林下附植物的露天焚烧依法参照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进行管控和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桂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