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05 |
(五)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刘正林,男,内江川海商贸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3月23日7时30分左右,刘正林搭乘同事钟传超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家到公司指定的工作地点(白马南家沱)上班途中,途经汉渝大道82号外右转弯时与一辆轻型货车相撞,导致刘正林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乘客刘正林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李景斌,男,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工.2018年10月9日下午4点左右,李景斌在西昌参加全省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参加培训前上车时,右脚打滑,左膝关节着地,造成左脚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