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07-05

(五)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第十九条 进出口银行监事会按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 第二十条 进出口银行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代表国家对进出口银行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指导进出口银行内部审计和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有权要求上述内部监督部门协助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工作.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进出口银行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并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 第二十一条 进出口银行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及银监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审计官、首席信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职位.进出口银行调整首席风险官应事先得到董事会批准,并向银监会报告调整原因. 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高级管理层根据进出口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确保进出口银行经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他各项政策相一致,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或损害本行利益,包括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利益等.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银行应建立适合出口信用机构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构建与本行职能定位、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银行应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分支机构业务条线、风险条线和内部审计条线的垂直管理,设立独立于业务经营条线的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由其牵头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风险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推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重要风险并报告风险变化及管理情况;

(三)持续监控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其他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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