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9-12
赣环表复〔2018〕44号 关于对中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84万吨炭素产品及余热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由江苏智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中碳能源(江苏)有限公司84万吨炭素产品及余热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技术咨询意见、复核意见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8-320721-09-03-560886.

项目位于赣榆区海州湾生物科技园区,占地面积178600m2,总投资127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758.87万元,建设规模为年产84万吨煅后焦,提供余热864000t/a,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28万t/a,余热288000t/a;

二期建设56万t/a,余热576000t/a.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风险防范措施及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表》所列.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项目输送系统全部采用封闭式通道输送,破碎、筛分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由相应的废气收集专管采用负压收集的方式,确保各工序废气的收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产生;

煅烧烟气采用"SNCR 脱硝+余热锅炉+等离子净化+布袋除尘+二级氨法脱硫+除雾器"工艺处理.运营期废气排放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环保部公告 2013年第79号)中表1排放浓度限值;

厂界限值参照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中表6浓度限值;

氨根据《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01-2018),逃逸浓度小时均值应低于3mg/m3.

2、加强废水污染防治.优化设计污水收集净化系统,严格实施雨污分流制度.污水处理收集系统应有防漏、防渗措施,严禁污染物混入清水(雨水)管网及向地下渗漏.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站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表1中的 B 等级标准,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的一级 A 标准.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完善固废暂存场所,一般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2013年第36号公告)要求,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要求设置环保标志牌.

5、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事故风险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设置不小于1000m3应急消防尾水收集池.

6、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为各生产单元外扩800m范围,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各类环境敏感目标.

7、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措施.本项目建成后总量控制指标为: (1)废气 一期总量:二氧化硫:182.66t/a,氮氧化物:178.02t/a,颗粒物:14.04t/a,氨气:1t/a. 二期总量:二氧化硫:365.32t/a,氮氧化物:356.02t/a,颗粒物:28.09t/a,氨气:2t/a. 全厂总量:二氧化硫:547.98t/a,氮氧化物:534.04t/a,颗粒物:42.13t/a,氨气:3t/a. (2)废水 一期接管考核量:废水量3072m3/a,COD1.23t/a,氨氮0.108t/a;

SS0.922t/a,总氮0.154t/a,总磷 0.025t/a. 二期接管考核量:废水量:6144m3/a,COD 2.46t/a,氨氮0.215t/a;

SS1.838t/a,总氮0.307t/a,总磷 0.049t/a. 全厂接管考核量:废水量:9216m3/a,COD3.69t/a,氨氮0.323t/a;

SS2.76t/a,总氮0.461t/a,总磷 0.074t/a. (3)固体废物:0t/a.

三、项目不得选用国家和地方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不得生产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的产品,项目建成后须取得排污权并获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须报区环保局重新审核.

五、建设和运行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环境监察局负责. 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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