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7-05 |
2012年1月18日减刑十个月;
2013年3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2年5月12日.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服从法院的判决,认罪悔罪.2017年12月29日,该犯给原单位写出忏悔信,忏悔自己所犯罪行对单位造成的损失.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在监狱开展的 平安度夏 知识竞赛测试中取得优秀的成绩.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十四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六万五千元发还原单位,追缴人民币八十万元予以没收;
已全部执行、履行完毕. 经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测评,该犯再犯罪风险属于低风险.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10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云良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公章) 2018年5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垦华狱减字第025号 罪犯敖冬,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北京市,住北京市东城区.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二中刑初字第2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以(2013)高刑终字第4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起刑日期为2013年11月19日.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如该犯在2017年12月能够向家人写出忏悔信,在监区组织的现身说法活动中能够认罪悔罪忏悔罪行.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在监狱组织的 平安度夏 知识竞赛测试考试中取得了优秀的成绩.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能够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犯罪所得;
根据法院出据证明该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该犯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5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敖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公章) 2018年6月2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垦华狱减字第049号 罪犯马超,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北京市,住北京市平谷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2015)三中刑初字第008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年月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认罪悔罪,接受法院判决无异议. 2018年5月16日该犯在监区进行了认罪悔罪现身说法,并于2018年5月18日分别向其父亲以及当地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寄发了忏悔信.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在监狱组织的光明行丛书之《健康与养成》考试中取得了优秀的成绩.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超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公章) 2018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垦华狱减字第050号 罪犯贾顺江,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北京市,住北京市平谷区.因犯强奸罪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以(2016)京0117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该犯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以(2016)京03刑终4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并写出《认罪悔罪书》.能够在监区进行认罪悔罪现身说法,并于2018年2月4日向当地司法所等部门写出忏悔信.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在2017年监狱组织的 明身份、正言行、守规矩、促养成 专项教育活动考试获得了优秀的成绩.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顺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公章) 2018年6月2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垦华狱减字第055号 罪犯赵学忠,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北京市,住北京市海淀区.因犯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