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05 |
1 杨东光 妨害信用卡管理 3年 3年 2个表扬 假释 垦华监狱
2 刘晨君 诈骗 合同诈骗 7年 6年3个月 3个表扬 假释 垦华监狱
3 倪利杰 非法持有毒品 8年 7年4个月 2个表扬 减刑9个月 垦华监狱
4 赵静波 故意伤害 11年10年2个月 4个表扬 减刑6个月 垦华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京清垦华狱假字第054号 罪犯杨东光,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籍贯北京市,家住北京市平谷区.
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以(2016)京0113刑初4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如该犯于2018年3月在监区进行了认罪悔罪现身说法,并分别于2018年3月向居住地的司法所、村委会、家人以及被害人写出忏悔信.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在2018年监狱组织的"明身份、正言行、守规矩、促养成"专项教育活动考试中取得了98分的成绩.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执行.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 经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测评,该犯再犯罪风险属于较低风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东光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公章) 2018年6月2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京清垦华狱假字第065号 罪犯刘晨君,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籍贯北京市,家住北京市昌平区.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以(2014)昌刑初字第12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2017年6月15日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0年4月2日止.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认罪悔罪,完全服从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2018年4月该犯在监区进行了认罪悔罪现身说法,并分别向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派出所、居委会以及家人写出了忏悔信.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在监狱开展的2017年罪犯文化教育考试中取得了98分的成绩.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经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测评,该犯再犯罪风险属于较低风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晨君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公章) 2018年7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垦华狱减字第060号 罪犯倪利杰,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北京市,家住北京市西城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2017年6月15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1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2018年6月该犯在监区进行了认罪悔罪现身说法,并分别向居住地司法所、居委会以及被害人写出了忏悔信.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在2018年监狱组织的"明身份、正言行、守规矩、促养成"专项教育活动考试中取得了100分的成绩.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倪利杰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公章) 2018年7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京清垦华狱减字第062号 罪犯赵静波,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北京市,家住北京市延庆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以(2013)一中刑初字第3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2016年11月1日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2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如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无异议".2018年5月该犯能够向家人、司法所以及村委会写出忏悔信,在信中能够认罪悔罪、忏悔罪行.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在2018年监狱组织的"明身份 正言行 守规矩 促养成"专项教育活动考试中取得了97分的成绩.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五千零三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