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05

2014年2月19日减刑十一个月;

2015年4月23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1年9月1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不变.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深挖犯罪根源,该犯在总结中写道:我完全接受所有判决,毫无异议.犯下走私毒品罪是对所有人不负责任的表现.我一直积极参与劳动改造,努力完成我的岗位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我将努力劝导人们远离我所犯的这类错误.努力劝人向善,同时告诫人们犯罪的恶劣性.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监狱警察管理,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规定搞好个人及集体卫生,定置卫生符合要求.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入狱后能调整好心态,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 该犯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劳动.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3日出具的《关于罪犯巴戈一・海买蒂・阿哈麦蒂附加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说明》证实: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到位.随案移送扣押物品美元五百元,结汇后,已上缴国库.现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未发现该犯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及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奖励和减刑等行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巴戈一・海买蒂・阿哈麦蒂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第二监狱(公章) 2018年8月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二监减字第27号 罪犯方方,男,加拿大国籍,大专文化,捕前无业,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该犯因犯盗窃罪、诈骗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0日(2011)一中刑初字第559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方方的违法所得依法处理.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2月24日(2012)高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14日该犯被交付北京市天河监狱执行,当日调入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4月24日减刑十个月;

2015年8月28日减刑一年;

2016年12月2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0年3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不变.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深挖犯罪根源,该犯在总结中写道: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根源所在,意识到犯罪危害,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今后,我将继续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遵规守纪,服从指挥,听从领导,为早日回归社会,为早日与家人团聚而继续努力.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监狱警察管理,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规定搞好个人及集体卫生,定置卫生符合要求.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入狱后能调整好心态,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 该犯积极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劳动. 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据《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No.0035137024证明:罪犯方方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全部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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