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05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8年9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 序号 姓名罪名原判刑期 现刑期 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 法院裁定结果 提请机关

1 宋伟 故意伤害 8年 7年3个月 2个表扬奖励 减刑9个月 天河监狱

2 程官 抢劫 抢夺 11年6个月 11年6个月 4个表扬奖励 减刑7个月 天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天监减字第012号 罪犯宋伟,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莒县,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二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5年4月22日送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6月19日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1年10月9日.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深挖犯罪根源,曾说:"由于自己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 该犯表示拥护党的领导及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法律学习、技术培训,并在年度《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考试中取得了好成绩,受到了监区的表扬. 该犯改造态度端正,认真完成政府交给的各项改造任务,该犯在监区参加劳动期间,能够严格按照干警的指令认真完成好每一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未发现违纪行为. 该犯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 该犯财产性判项:该犯及其同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十九万二千七百零七分四角五分,判决时已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伟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天河监狱(公章) 2018年7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天监减字第011号 罪犯程官,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黎川县,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黎川县,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2013)昌刑初字第10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附加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2013年12月18日送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深挖犯罪根源,曾说:"由于自己法制观念淡薄、贪图钱财,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他人、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 该犯表示拥护党的领导及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法律学习、技术培训,并在年度《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考试中取得了好成绩,受到了监区的表扬. 该犯改造态度端正,认真完成政府交给的各项改造任务,该犯在监区参加劳动期间,能够严格按照干警的指令认真完成好每一项改造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未发现违纪行为.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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