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9-08 |
经区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昌平区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昌平区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办法 2.相关术语 北京市昌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 (联系人:苗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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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6972610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本区安全生产领域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风险管理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平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管控工作. 第三条 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动态更新的原则,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的管理责任,确保风险辨识到位、控制措施到位、监管覆盖到位.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风险控制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风险控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将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风险源监测预警等闭环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照本行业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和安全风险源辨识清单,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部设备设施、场所、区域和作业活动的安全风险辨识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风险源可能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进行分析,充分考虑风险后果对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的影响,确定风险等级. 安全风险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级.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安全风险源逐一登记,填报《北京市安全风险云服务系统》,建立安全风险源管理档案,形成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评估报告,经法人代表签字和盖章后,报属地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动态更新机制,重点评估新增安全风险、等级升高的安全风险和综合叠加安全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开展安全风险的动态实时更新工作:
(一)生产经营单位搬迁或作业条件、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更;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安全风险自身发生变更;
(四)周边环境发生变更;
(五)同类型安全风险或相关行业发生事故灾难;
(六)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认为应该更新的其他实际情况.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要求,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数据采集、值守、预警、应急处置等监测预警运行机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和应急能力评估,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岗位责任,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告知卡制度.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安全风险监测责任人,对重大安全风险实施动态监测,并依据重大安全风险源种类、数量、生产工艺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行业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重大及较大安全风险源应当制作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处置及报告方式等内容,相关作业人员应当通过 每日一练 活动,熟练掌握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 一般风险源及低风险安全风险源应当落实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安全风险作为管控重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重大安全风险源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淘汰高风险落后产能,改造提升生产、加工和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有效减少重大安全风险源.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以下简称属地政府)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评估及管控工作. 第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一)组织、督促、检查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及管控工作;
(二)编制重大安全风险源 一对一 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完善应急联动机制;
(三)督察重大安全风险源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源辨识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风险进行再评估. 第十九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本行业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跨地区、跨行业管理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安全风险,由属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区安委会协调. 第二十一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并评估本行业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区应急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应急委负责建立区重大安全风险应急管理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重大安全风险突发事件、火灾险情、地震、地质滑坡等灾情、汛情、旱情等信息,实现与重大安全风险源生产经营单位、消防重点单位安全监测监控体系互联互通,实现多种、跨行业的监测、预警信息汇总、分析、研判.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属地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四条 区安委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将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纳入本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安委会定期通报全区安全风险评估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按本办法评估安全风险的,或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将在全区予以通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七条 区监察委对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中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相关术语
(一)安全风险是指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发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安全风险按照其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级.
(二)安全风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有时也称为危险源、风险点、危险有害因素等. 安全风险源可能是设备、场所、区域和作业活动等.安全风险源是可以量化的.安全风险源不一定发生事故,不能有效管控时,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风险源进入危险状态,继而转化为事故.
(三)隐患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四)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安全风险辨识、安全风险分析、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得到安全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等过程.
(五)安全风险源辨识可利用历史数据、理论分析、专家意见以及相关者的需求等信息,对潜在风险进行系统归类,掌握哪些潜在因素将导致事故发生,什么特定条件会使事故影响扩大,识别风险产生的根源,分析承受风险的可能性,为风险评估与风险管控提供基础.
(六)风险评价是包括风险承受力与控制力分析、风险发生可能性与后果严重性分析,其结果是得到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并按照风险高低和需关注程度进行排序的过程.
(七)安全风险管控是指通过系统辨识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科学分析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承受或控制风险的能力,评估风险等级,明确对策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的动态管理过程.
(八)重大安全风险源 一对一 事故应急预案是指行业管理部门、属地政府与重大安全风险源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预案. 北京市昌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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