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05

上述出口商在经批准延期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相关补充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6年5月11日,调查机关成立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5月12日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共收回合格的调查问卷答卷6份,包括:国内生产者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份;

国内进口商立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智宝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

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大福制纸株式会社和铃木科技株式会社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 针对原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未答卷的国内生产者及新发现的国内生产者发放了补充问卷;

就答卷有关内容向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提出补充提供材料的要求;

就答卷不完整及不符合要求等有关问题向日本大福制纸株式会社提出重新提交答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及有关材料. 2006年8月18日,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答卷附件的更正材料.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6年5月19日召开了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调查陈述会,听取了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意见的陈述,并接收了其递交的《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陈述会申请人陈述意见》材料.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6年4月30日,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案中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保密版).根据调查机关要求,2006年5月8日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版文件. 2006年5月29日,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申请人对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提交的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中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的意见》. 2006年8月18日,国内14家进口商联名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日本原产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之意见书》. 2006年8月29日,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立隆电子等下游企业之意见书的评述意见》 2006年8月31日,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该公司的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有关材料.

6、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6年7月18日至21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申请书和被核查企业调查问卷答卷的相关证据材料,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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