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05 |
5、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 5.1密封袋:含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及电子光盘或U盘一份;
5.2密封袋用封条密封,加盖骑缝章(供应商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授权代表印鉴),密封必须完整,未密封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受,视为废标. 5.3标袋正面标记处应写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日期、截止 年月日时分不得启封等内容.
6、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6.1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谈判地点,递交并办理签收手续. 6.2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6.3供应商在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7、谈判响应报价: 7.1谈判报价为完成整个项目的所有费用. 7.2采取低价中标法.第一次报价后,经谈判小组评审、谈判、补充有关要求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各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报价(最终报价). 7.3特殊情况处理: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进行第三次报价. 7.4竞争性谈判后所确定的服务内容和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 7.5最低报价不是谈判成交的唯一依据. 7.6谈判响应报价说明: 7.6.1本次谈判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除特殊情况);
7.6.2谈判过程中,每次谈判结束时均不公开各供应商的报价;
7.6.3任何一次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废标处理.
8、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 8.1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谈判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通知所有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 8.2在谈判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供应商,并作为原文件的补充,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二、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
9、组建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内容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审工作.
10、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 10.1 在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谈判人对其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谈判人澄清应在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谈判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0.2 澄清文件将作为谈判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1、评审办法 详见评审办法 .
四、确定谈判成交供应商:
12、程序 12.1谈判小组根据评审方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推荐3名谈判成交候选人.谈判结果由全体谈判小组人员签字确认.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