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7-05

5. 投标资信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资信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07月03日9时00分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将投标资信文件递交至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地址: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路101号6楼交易大厅) . 5.2投标人必须委派一名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不能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不得参加该项目及其后连续两个项目的发包开标会议.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发包公告同时将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ssggzy.com)、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网(

网址:http://www.qingtian.gov.cn/cgtb/)上发布.以后如有补遗书、澄清信息等与本项目发包相关的文件,发包人将在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网(

网址:http://www.qingtian.gov.cn/cgtb/)上发布,投标人自行获取.投标人未及时获取所造成投标人损失的,一律由投标人自负.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青田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田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青田县滨江国际9幢3-302室 联系人:白如冰 联系人:陈达影

电话:536914

电话:13867092386 发布招标公告时间:2019年06月28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青田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青田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白如冰

电话:536914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田县滨江国际9幢3-302室 联系人:陈达影

电话:0578-

6769386、13867092386 1.1.4 项目名称 青田县瓯江四桥南北两侧景观修复工程 1.1.5 建设地点 青田县县城内 1.1.6 现场管理机构 青田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1.1.7 设计人 丽水市万源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1.1.8 监理人 / 1.1.9 代建机构 / 1.2.1 资金来源 县财政拨款解决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工程量清单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20日历天 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的合格标准. 续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投标人必须是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2.项目负责人应持有二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无在建或第一预中标工程. 3.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须是2018年度青田县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招标的中标人及配备的项目负责人. [注:(项目负责人根据《加快丽水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4]3号)、《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31号)、《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4]32号)等文件的规定承接业务].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 踏勘现场 组织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召开 (不召开 1.10.3 投标截止时间 2019年07月03日9时00分1.11 分包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 分包金额要求: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不允许 1.12 偏离 允许 ( 不允许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开标前 2.2.2 招标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 开标前 2.3.1 招标文件修改的截止时间 开标前 2.3.2 招标人发布紧急公告时间 开标前 3.1 投标资信文件 不需要分别成册 ( 需要分别成册 续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90天3.7.4 投标资信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4份.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六楼交易大厅(塔山路101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9年07月03日9时00分 开标地点: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六楼交易大厅(塔山路101号). 7.3.1 履约担保 1)金额:合同价格的 5% . 履约担保的形式:采用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或丽水市政府试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政府允许的方式. 若采用保函方式的,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由县级及以上国有和地方商业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具. ?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照《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丽政办发〔2013〕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89号)规定缴纳及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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