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07-05

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的火化,由县(市、区)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 3.《巴中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十二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由死者家属或单位、村(社区)提交由死者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并由两名以上死者直系亲属在火化通知书上签字.无直系亲属者,由单位或村(社区)两名以上负责人签字确认.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的接运、火化,由区县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司法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死者家属承担,无名尸体的火化费用由尸体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会救济经费中列支;

罪犯尸体的火化费用由通知方承担;

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范围的外来人员死亡,凭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港、澳、台胞、华侨和外国人死亡,凭侨务、外事、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 √ √

3 市公安局 申领登记 证书 √ √

1 √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 √ 印章备案 √ √

2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按照公安部的规定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 √ 车驾业务 办理 √ √

3 转入 换证 √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 √ √ √

3 市公安局 车驾业务 办理 √ √

4 提交体检证明 √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二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70周岁以上或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 √ √

5 变更 备案 √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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