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05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精细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对众创空间采取认定的办法进行管理.符合认定条件的,授予"通州区众创空间"称号.? 第四条 通州区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运营团队,具有一定创业投资能力和创业辅导能力,在通州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
(二)有独立自主支配的为创客服务的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能提供免费或超低价工位;
(三)有一定数量创客和创业团队入驻,在年度考核期内,入孵企业10家(含)以上,且至少有5家注册在通州区辖内;
(四)有导师团队,建立一支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实际参与的专兼职导师人数不低于10人;
(五)有融资服务,设立基金或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密切合作,有能力帮助创业团队获得种子、天使投资;
在孵及毕业团队本年度应获得一定的投资资金;
(六)有明确的孵化期限,孵化期满后"入孵企业"应归为"入驻企业". 第五条 通州区众创空间的认定流程:
(一)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提交申请;
(二)区科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实地考核;
(三)材料审核;
(四)评审;
(五)公示;
(六)授牌. 第六条 被评定为通州区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区科委每三年对众创空间进行复核,复核条件与认定一致.区科委对复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其资格;
通过整改达到条件的,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第八条 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须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区科委将撤销其区级众创空间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不再予以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通州区众创空间认定办法(试行)》(通科发〔2018〕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